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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部分夫妻可生第三胎
评论2022-02-09 13:09:27来源:相因网

四川省第十二届**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决定

早在2014年3月20日,四川省单独二胎政策就已经正式开始实施了,到2016年1月22日,经四川省第十二届**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版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,现正式全面推行二胎政策,同时也针对部分家庭放宽了生育三胎的条件,以下带来此次修正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解读:

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

2016年新版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

第十三条: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。

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:

(一)有子女为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;

(二)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。

条例中明确了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,这里的“夫妻”包括初婚夫妻、再婚夫妻,同时也提出了生育第三胎的条件。符合以上两种条件的夫妻再生育要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,必须的材料包括(身份证、户口本、户籍证明或者居住证)、结婚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(病残儿鉴定结果、残疾证或者残疾证明)。

第二十六条: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法律、法规规定外,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,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。生育假、护理假视为出勤,工资福利待遇不变。

第二十七条: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国家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

领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及其子女、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,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。

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

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

第三十条: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,凭原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。

第三十一条:取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后再生育的,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作废,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。

第三十二条: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,促进计划生育。

对女性生育假和男性护理假进行了延长,该条规定不管是生育一孩还是两孩,只要是符合政策生育的,均可享受生育假。
同时在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办理和奖励上,规定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不再办理独子证,不享受相关待遇。同时如果在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子,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,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作废,后续不再享受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。

回顾以往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修正历史

四川省第十二届会议

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

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**第26次会议通过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。

1、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**第6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第1次修正;

2、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**第29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第2次修正;

3、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**第31次会议修订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通过;

4、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**第11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第4次修正;

5、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**第8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第5次修正;

6、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**第21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第6次修正。

引用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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